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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管辖有哪些情形

作者:日期:2024-06-27点击:4id:106249

一、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

1、对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受劳动教养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入狱人员提出的离婚诉讼:

4、夫妻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多,一方起诉离婚案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被告无居住地,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是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告地址管辖情况。

1.如果双方都被收监或劳动教养,则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被收监或劳动教养一年以上,则由被告被收监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均为军人,由被告住所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多,一方起诉离婚案件,被告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常住地的,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落户,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

1.在国内结婚落户海外华侨,落户国家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婚姻地或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外地结婚落户的华侨,如果落户国家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必须由国籍所属国家法院管辖,应由一方原居住地或国内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国的离婚案件一方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外地人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外地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被起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落户,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由原告或被告当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不承认外地法院离婚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向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