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全文,家庭暴力法律条例
第1章 一般规定
为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通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和经常辱骂、恐吓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侵犯。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帮助,相互关心,和睦相处,尽到家庭的义务。
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一个家庭的责任。
政府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和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居民、村民、企业事业单位,都要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打击家庭暴力的工作。《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你了解吗?
各有关部门要为打击家庭暴力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矫治、惩治相结合的方针,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
反对家庭暴力工作要尊重受害人的意愿,维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怀孕和哺乳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的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别保护。
第2章 防止家庭暴力。
反家暴法全文有哪些?国家推行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提高公民的反家庭暴力意识。
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活动。
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反家庭暴力和家庭美德的宣传。
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应在学校和幼儿园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联组织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卫生部门要做好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诊疗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居民、村民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给予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团体,提供心理健康辅导、家庭关系辅导及预防家庭暴力知识教育。
人民调解机构应依法调解家庭纠纷,以防止及减少家庭暴力之发生。
雇主发现雇员有家庭暴力行为时,应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对家庭矛盾作好调解、化解工作。
未成年人之监护人,应以文明之方式进行家庭教育,并依法履行监护及教育之责任,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3章 家庭暴力处理。
家庭暴力之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得向加害人或受害人之所属机关、居民、乡(镇)会或妇女会等单位申诉、检举或求助。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求助,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协助和处理。
家暴行为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家庭暴力发生时,单位、个人有权及时劝阻;
学校、幼稚园、医疗机构、居民、村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怀疑遭受家庭暴力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警察机关应将报案人的资料保密。
警察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告后,应立即出警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或鉴定伤情。
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而遭受身体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处于无人照顾等危险状态,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民政部门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在临时避难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你了解吗?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警告书;
警告书应包含加害人身份信息、家庭暴力事实陈述、加害人被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公安机关应将警告书送达受伤害之人及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及村民。
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对收到警告书的加害人和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停止实施家庭暴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可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警告书、伤势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有关人员或者单位,如居民、村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解除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村民等应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制教育,并根据需要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4章 人身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因遭受家庭暴力之实际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由于强制、威吓等原因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村民、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可由人民法院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
保障人身安全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被告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之基层法院管辖。
保护人身安全之命令,由法院以公告方式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发出,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有明确的被告;
㈡提出具体要求;
㈢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实际风险的情况。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于七十二小时内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时,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发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诉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与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接触;
3、责令被申请人搬离申请人的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之前,申请人提出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得于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之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不停止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将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及居民、村民等有关机构。人民检察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和居民、村民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5章 法律责任
受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者,应予刑事处罚;未构成犯罪者,法院应予训诫,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
学校、幼稚园、医疗机构、居民、村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未依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者,由上级主管机关或其所属机关,对直接负责之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国家反家庭暴力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章 附则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者间之暴力行为,依本法规定办理。
本法自2016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