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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插队怀孕被辞退 引发劳动纠纷

作者:日期:2024-07-03点击:8id:145446

一、插队怀孕被辞退,引发劳动纠纷

潘佳怡是某大型集团公司创办的苗苗幼儿园的老师,2008年3月入职。当年9月潘佳怡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9月,双方再次签订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第29条约定,“如违反幼儿园规定,合同自动解除”。2016年9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潘佳怡仍一直在苗苗幼儿园工作。

苗苗幼儿园规模不小,教职员工有数十人,除了几名后勤人员为男性外,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都是清一色的女教师。幼儿园创办的时间不长,教师都很年轻,有近一半的教师已是年轻的妈妈,其余的老师也陆续进入育龄期,教学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好在领导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教学计划,学校的教学工作依然井然有序。

然而,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幼儿园不少教师相继有了生育二胎的计划,而且因为年龄都已偏大,都想尽早生育,纷纷向学校提出生育申请。待育女教师陡然增加,给幼儿园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一旦出现扎堆生育的现象,幼儿园的基本教学秩序都将难以维持。很多学生家长得知这些情况后,也表示了极大的担忧,希望幼儿园尽早筹谋。

为此,幼儿园领导将可能出现的困境及时向集团公司作出汇报。集团公司多次开会研究,希望能找到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法。可是,苗苗幼儿园是集团公司自主创办的幼儿园,全集团公司只有这一家,师资力量无法进行调配。无奈之下,集团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女教师一胎生育的前提下,最终出台了女教师生育二胎排队的规定。

2015年3月,集团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幼儿园教职员工病假、婚假等有关规定”。该规定涉及生育的内容有:“幼儿园育龄职员符合晚婚晚育的条件后,按照来园工作年限、年龄、结婚时间的总分排队,并提前半年提交书面申请后方可怀孕”“两位教师怀孕间隔三个月,不按排队顺序怀孕的,按自动辞职处理”。

二、插队怀孕被辞退 女教师与单位对簿公堂

“我怀孕了,这可怎么办啊?”听到妻子说怀孕,潘佳怡的丈夫徐坤十分兴奋,潘佳怡神色却有些不安。果然接到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潘佳怡不服,2017年12月1日,她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幼儿园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及相应的赔偿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潘佳怡与幼儿园劳动合同期满后,潘佳怡仍在幼儿园工作,幼儿园未提出异议;2017年5月,潘佳怡怀孕;2017年6月30日,幼儿园根据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与潘佳怡解除劳动关系;幼儿园给潘佳怡发放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工资总额为39834.8元。

2018年1月22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幼儿园支付潘佳怡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59752.2元。

接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后,幼儿园表示不服,向当地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幼儿园不承担支付潘佳怡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

幼儿园诉称:潘佳怡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幼儿园对潘佳怡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是正确的。2015年3月,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幼儿园教职员工病假、婚假等有关规定”,潘佳怡严重违反了单位这一规定。

2018年6月26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7条、第87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幼儿园的诉讼请求。一起因“插队怀孕”被除名的官司已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