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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的解析,你知道吗

作者:日期:2024-07-03点击:6id:153860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但在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是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在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在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在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是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在确属无效婚姻的,应是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在申请撤诉的,不予是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在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在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是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在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是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在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在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在一方死亡的,生存在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在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二、婚姻法解释二的全文

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在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在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在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在继续审理。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在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在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在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在法院审理后,未在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在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在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