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让受暴者敢于保护自己
作者:日期:2024-07-03点击:12id:154633
一、中华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1、受害人及直系亲属可报案
中华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议案第十三条要求,家庭暴力受害人以及法定代理人、直系亲属能够向加害人或是受害人所属单位、城镇农村基层集体性自治机构、妇女联合会等企业举报、体现或是寻求帮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以及法定代理人、直系亲属还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十四条要求,中小学校、幼稚园、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工作员工作中发觉无民事行为人、限定民事行为人遭到或是疑是遭到家庭暴力的,理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假如中小学校、幼稚园、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工作员未按照第十四条要求向公安部门报案,导致严重危害的,对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依规给与处罚。
2、受害人可申请办理人身保护令
在多地制订的反家庭暴力规章或要求中,都提及了“生命安全保护”,小结地区工作经验,反家暴法议案创建了生命安全保护令规章制度。
该规章制度要求,被告方因遭到家庭暴力或是遭遇家庭暴力的实际风险,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生命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审理,且人民法院审理申请办理后,理应在48钟头内做出生命安全保护令或是驳回申诉申请办理。保护令能够包含以下对策:
2.1、严禁被申请人实行家庭暴力;
2.2、严禁被申请人搔扰、追踪申请者;
2.3、勒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者居所;
2.4、保护申请者生命安全的别的对策。
2.5、除此之外,生命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限不超出6月,自做出工作日内起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