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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和离婚手续有哪些?

作者:日期:2024-07-03点击:4id:162747

一、涉外婚姻

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自愿结婚、复婚,男女双方必须要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进行申请婚姻登记。申请的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二、涉外婚姻登记申请

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申请涉外婚姻结婚登记,必须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或者《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

应提供的证件和证明: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的证件以及证明材料: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的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有效护照;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和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的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的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连续居留6个月以上或者是持有《外国人居留证》的,可由该国的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

三、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

到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文件。

四、审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结婚证的通知。

五、领证

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是委托他人代为领证。逾期未来领证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过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六、涉外婚姻离婚手续

1、涉外婚姻自愿离婚可以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

2、需要证件: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护照或是旅行证件。

3、没有离婚协议,不是在国内办理的不能办理。

4、如果涉外婚姻一方不同意离婚,可以委托律师在国内起诉离婚,具体需要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二、涉外婚姻离婚时要带什么材料

办理涉外婚姻离婚手续国内一方,应携带: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该使用中文书写。

办理涉外婚姻离婚手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 婚协议书》。

办理涉外婚姻离婚手续华侨、外国人,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