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法案例分析 撤销婚姻
作者:日期:2024-07-03点击:14id:185472
一、婚姻法案例
1999年5月,女青年张某在一餐馆打工赚钱期内,与比她大4岁的彩印厂员工初某相遇并恋爱。在历经过段时间的深层次掌握后,张某觉得两个人三观不合,遂明确提出停止恋情关联。
被告方因意思表示不真正而创立的婚姻生活,在完婚的要素上带缺乏。根据有撤销权的被告方履行撤销权,使早已产生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丧失法律认可。
此案中,初某选用威协的方式与张某完婚,张某在法定时限内明确提出撤消婚姻生活的申请办理,符合实际所述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依规撤消这一婚姻生活的裁定是恰当的。理应强调的是,被告方自结婚登记生效日1年内,或是被不法限定人身自由的被告方自修复人身自由生效日1年内未恳求撤消婚姻生活的,就不可以以威逼为由恳求撤消婚姻生活,而只有按离婚诉讼程序解决。
法律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要求:因威逼完婚的,受威逼的另一方能够向结婚登记行政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恳求撤消该婚姻生活。受威逼的另一方撤消婚姻生活的恳求,理应自登记结婚生效日1年内明确提出。被不法限定人身自由的被告方恳求撤消婚姻生活的,理应自修复人身自由生效日1年内明确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