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者可获得哪些保护措施?
作者:日期:2024-07-03点击:13id:271687
一、当遭受家庭暴力,是不是能够申请生命安全维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要求被告方因遭到家庭暴力或是遭遇家庭暴力的实际风险,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生命安全维护令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审理。
被告方是无民事行为人、限定民事行为人,或是因遭受强制性、吓唬等缘故没法申请生命安全维护令的,其直系亲属、公安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援助监督机构能够委托申请。
二、怎样申请生命安全维护令?必须具有什么标准?
中华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申请生命安全维护令理应以书面形式方法明确提出;申请书确定有艰难的,能够书面申请,由人民检察院计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生命安全维护令案子由申请者或是被申请人居所、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农村基层人民检察院所管。
第二十六条生命安全维护令由人民检察院以判决方式做出。
第二十七条做出生命安全维护令,理应具有以下标准:
有确立的被申请人;
有实际的恳求;
有遭到家庭暴力或是遭遇家庭暴力实际风险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理申请后,理应在七十二小时内做出生命安全维护令或是驳回申诉申请;紧急情况的,理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做出。
三、反家暴法中的生命安全维护令申请人可得到什么保障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要求生命安全维护令能够包含以下对策:
严禁被申请人实行家庭暴力;
严禁被申请人搔扰、追踪、触碰申请者以及有关直系亲属;
勒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者居所;
维护申请者生命安全的别的对策。
应对家庭暴力,不必担心也不必胆怯,要英勇出去维护保养自身的生命安全。应用法律法规方式,给自己争得到大量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