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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离婚协议书中五种无效约定

作者:日期:2024-07-03点击:8id:274424

一、同意离婚协议中五种失效约定

1、失效约定之一:离婚之后一定期内不可二婚

婚姻生活自由权是《宪法》、《婚姻法》授予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在违背婚姻法律、政策法规的前提条件下,公民具有婚姻生活的随意,不会受到别人干预。假如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限定二婚条文,该条文因违背法律法规而失效。

2、失效约定之二:再结婚后不可再生育儿女

生育权是《宪法》要求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在违背國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前提条件下,公民具有生育与不生育儿女的随意,不会因与别人的商议个人行为而受限制。生育权是法律法规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在违背國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前提条件下,公民具有生育或不生育儿女的随意支配权,不会因与别人的商议个人行为而受限制。因而,离婚协议书中有关严禁生育的条文是失效的。

3、失效约定之三:限制再结婚后所生育儿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者致死后才刚开始的支配权,遗嘱执行人的承继资质只有由被继承者自身撤销,不可以由别人干预。否则是被继承者以遗书的方式给予撤销某继承者的承继资质。因此,离婚后时限制一方再结婚后所生育儿女的继承权,既违背法律法规,也无现实意义。

4、失效约定之四:夫妇现有房地产约定归儿女全部

夫妇现有房地产约定归儿女全部,实则夫妇彼此对儿女的资产赠送。依据在我国《担保法》的要求,涉及到不动产房产赠送的,以申请办理使用权变动办理手续为标准,在申请办理使用权变动办理手续前赠送人能够悔约撤消赠送。因而,若离婚协议书只约定房地产归儿女却未立即申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任何一方悔约均将会造成儿女今后没法根据父母签署的《离婚协议》获得房权。

5、失效约定之五:约定的儿女抚育费至儿女18一周岁之后

抚养儿女是父母的法律规定责任,但该责任有時间限制,即在儿女18一周岁之前,父母有养育文化教育儿女的责任,在儿女18一周岁之后,若儿女无限定民事行为的情况出現,父母的法律规定责任即告消除在儿女18一周岁之后,父母对儿女的协助归属于同意个人行为,沒有法律法规的强行性牵制。

除此之外,依据法律法规,就算是在儿女18一周岁之内,若父母一方经济发展标准有现,衣食住行艰难,还可以规定减少抚育费的付款规范。因而,以便进一步让自身的利益获得法律法规的确保,不必随意免费下载离异协议书范本,网上离异协议书范本免费下载,防止为未来种下安全隐患,一定要资询知名律师建议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