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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条和47条的主要内容

作者:日期:2024-07-03点击:13id:274797

一、婚姻法第十条

最高法院有关可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多个难题的表述》第十条:夫妇一方结婚前签署不动产房产买卖协议,以财产付款首付并公司在银行贷款,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款,房产交易中心于首付支付方户下的,离异时该不动产房产由彼此协议书解决。

依前款要求不可以达成共识的,人民检察院能够裁定该不动产房产归产权年限备案一方,并未偿还的借款为产权年限备案一方的本人负债。彼此结婚后相互还款付款的账款以及相对性应资产升值一部分,离异时要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要求的标准,由产权年限备案一方对另一方开展赔偿。

二、婚姻法47条

离异时,一方掩藏、迁移、转卖、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仿冒负债试图侵吞另一方资产的,切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掩藏、迁移、转卖、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仿冒负债的一方,能够少分或分不清。离婚之后,另一方发觉有所述个人行为的,能够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恳求再度切分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检察院对前款要求的防碍是民事诉讼的个人行为,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给予经济制裁。

婚姻法律掌握得越大维护保养自身的权益越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