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预约:离婚房产分割的判定依据
房产的有关资料应写得准确、全面。
对已办理产权证的房产,要将产权人、房屋坐落、建筑面积、产权证号码等信息写进离婚协议书,并确保与离婚协议书所记载的内容一致;
二是对于只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产,要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坐落、面积等信息准确写进离婚协议,如果已经开具了不动产发票,离婚预约要多久?再看一看发票上的房产信息,如果发票上的房产信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不一致,建议将两者都写进离婚协议中;
对尚未办妥房产证的拆迁还房,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约定,在离婚协议中载明置换房的信息;如果已经交付使用,并出具《拆迁还房协议书》,则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置换房的信息。
第二,明确房产分割的内容。
财产分割的目的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以消除夫妻间的矛盾。离婚财产分割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1、财产归一方所有,分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2、财产归一方和子女共有,3、财产归子女所有。
离婚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如在房产分割方面存在不明确、不合法或使用法律术语不当、不准确等问题,均会导致离婚财产分割后无法顺利办理产权变更、转移登记等后果。
及时办理房屋分割后的产权变更和转移登记手续。
离异后签订的房产分割协议仅产生契约法上的法律效力,由于房产属于不动产,若要产生物权法上的法律效力,还需要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产权相关的登记手续,以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建议当事人在分割房产后及时办理房产产权的登记手续。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占有的财产赠给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以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赠与子女一方的,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两人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以根据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以后,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的当事人,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的当事人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的一方予以补偿。
第11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以善意方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而另一方要求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致使对方遭受损失的,离婚时,对方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住房,产权属于一方父母,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分割住房的,离婚遇到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房所需资金,可按债权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