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管辖法院是如何确定的
一、民事诉讼案子明确管辖法院的一般标准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对中国公民提到的是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律法规有关离婚案件管辖人民法院的独特要求
《最高法院有关可用〈新刑事诉讼法〉多个难题的建议》第12条之要求“夫妇一方离去住所地超出一年,另一方诉讼离婚的案子,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妇彼此离去住所地超出一年,一方诉讼离婚的案子,由被上诉人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沒有常常居住地的,由上诉人提起诉讼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有关军婚的离婚案件管辖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有关可用〈新刑事诉讼法〉多个难题的建议》第11条要求:“非士兵对士兵明确提出的离婚诉讼,假如士兵一方为非文职士兵,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彼此被告方全是士兵的,由被告住所地或是被上诉人所属的团级左右企业驻扎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有关对外离婚案件管辖的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有关可用〈新刑事诉讼法〉多个难题的建议》第13条要求:“在中国完婚并居住海外的侨民,如居住国人民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生活缔约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未予审理,被告方向人民法院明确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生活缔约地或一方在中国的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4条要求:“在国外结婚并居住海外的侨民,如居住国人民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藉隶属国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未予审理,被告方向人民法院明确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中国的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5条要求:“中国人一方定居国外,一方定居在中国,无论哪一方位人民法院提到离婚诉讼,中国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应由管辖。如海外一方在居住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一方位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诉人民法院应由管辖。”,第16条要求:“中国人彼此国外但未居住,一方位人民法院诉讼离婚的,应由上诉人或是被上诉人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