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一、婚姻法法律条文二全篇
《最高法院有关可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多个难题的表述的补充规定》已经在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法院审理联合会第1710次大会根据,,自2017年3月1日起实行。下列是婚姻法解释二的单位內容:
第一条当事人提起诉讼恳求消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受理。但当事人恳求消除的同居关系,归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要求的“有直系亲属者与别人同居生活”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受理并依规给予消除。
当事人因同居生活期内财产分割或是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提出诉讼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受理。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请办理宣告婚姻失效案子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理应依规做出宣告婚姻失效的裁定。上诉人申请办理撤诉的,未予准予。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离婚纠纷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理应将婚姻失效的情况告之当事人,并依规做出宣告婚姻失效的裁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无效婚姻案子,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理应对婚姻法律效力的判定和别的纠纷案件的解决各自制做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妇一方或是彼此致死后一年内,存活一方或是厉害关系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要求申请办理宣告婚姻失效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受理。
第六条厉害关系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要求,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宣告婚姻失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因素申请者,夫妻关系当事人彼此为被申请人。
夫妇一方致死的,存活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妇彼此均已致死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就同一夫妻关系各自受理了离异和申请办理宣告婚姻失效案子的,针对离婚纠纷的案件审理,理应待申请办理宣告婚姻失效案子做出裁定后开展。
前述特指的夫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理应再次案件审理。
第八条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文或是当事人因离异就财产分割达到的协议书,对双方具备法律法规约束。
当事人因执行所述财产分割协议书产生纠纷案件提出诉讼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受理。
第九条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难题悔约,恳求变动或是撤消财产分割协议书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受理。
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后,未发觉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书时存有诈骗、威逼等情况的,理应依规驳回申诉当事人的诉请。
第十条当事人恳求退还依照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钱的,假如查清归属于下列情况,人民检察院理应给予兼容:
彼此未登记结婚登记手续的;
彼此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相互衣食住行的;
结婚前给付并造成给付人衣食住行艰难的。
可用前述第、项的要求,理应以彼此离异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