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提出离婚 对方不同意离婚的程序
作者:日期:2024-07-04点击:11id:4779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规定离婚的,能够由有关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到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解;假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毫无意义的,理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毫无意义的,理应准予离婚:
重婚罪或是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是凌虐、猥亵儿童罪;
有赌钱、吸食毒品等陋习知错不改;
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
别的造成感情破裂的情况。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到离婚诉讼的,理应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裁定禁止离婚后,彼此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度提到离婚诉讼的,理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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