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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提出离婚 对方不同意离婚的程序

作者:日期:2024-07-04点击:11id:4779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规定离婚的,能够由有关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到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解;假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毫无意义的,理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毫无意义的,理应准予离婚:

  重婚罪或是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是凌虐、猥亵儿童罪;

  有赌钱、吸食毒品等陋习知错不改;

  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

  别的造成感情破裂的情况。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到离婚诉讼的,理应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裁定禁止离婚后,彼此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度提到离婚诉讼的,理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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