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隐瞒患癌史丈夫起诉撤销婚姻!婚姻撤销
2019年5月,姜某、李某追刚认识后明确恋爱关系。彼此于2020年8月结婚登记,同一年10月依照乡下风俗习惯举行喜宴。结婚后,姜某发觉李某长期服用药品。多次了解下,李某将其身患甲状腺癌症的状况属实道出。姜某觉得,李某结婚前瞒报重大疾病,损害其自主权、婚姻生活决定权,向海门法院提出诉讼。
海门法院经审判觉得,李某身患甲状腺囊肿左叶乳头状癌,该疾病不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要求的三类不适合完婚的疾病,且该疾病通过手术治疗和用药治疗可以痊愈,病况早已获得有效的操纵,并不影响到正常的日常生活,故不属于重大疾病。
姜某以李某于结婚前瞒报重大疾病为由提出撤消婚姻生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以适用。但婚姻生活是人生中的大事,缔约婚姻关系的双方都应事先向另一方告之本身具体情况,李某无法属实体现其患病客观事实,致夫妻感情焦虑不安,应诚恳搞好有效的沟通。
一审判决后,彼此被告方均未提到起诉。
【大法官观点】
婚姻撤销,重大疾病通常就是指治疗耗费极大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病人一切正常工作以及生活的疾病。因为重大疾病很有可能伴随着医疗技术的提高及其新式疾病的产生而产生变化,《民法典》对重大疾病的主要范畴未作明文规定。
法院在审理实践活动中,一般参考《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要求的三大类疾病开展明确,如一方结婚前故意隐瞒的,无论病况水平是不是比较严重,均视作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的患病時间应仅限于婚前,因什么时候患病、是不是患病无法预料,且结婚后患病并不可以溯及危害到另一方是不是决策完婚的真正含意,故一方婚后才身患重大疾病而未告之的,另一方不拥有撤销权。
与此同时,一方虽身患重大疾病但不了解已患病客观事实,尽管合乎结婚前已患病且未告之另一方,但由于并无瞒报的故意,不组成可撤销婚姻。
婚姻撤销,必须留意的是,被瞒报的一方被告方要求人民法院撤消婚姻生活的,应自了解或理应了解撤消理由生效日一年内向型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超出一年未明确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