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千万不能要分手费 不然你后悔都没有用
作者:日期:2024-07-04点击:6id:663901
在我国法律要求:双方因同居生活期内离婚财产分割或是儿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老百姓法院理应审理。
1、以“分手费”之名规定支付一定的财产,则没有法律依据,是没有办法得到法律支撑的,对于此事无须理睬。
毕竟在长期同居关系日常生活环节中,双方就一些资产是可能会产生共有关系的,因而,有必要进行切分。假如同居生活一方认为切分同居生活期内所产生的公有财产,法院会支撑的。
2、索取分手费有法律依据吗“分手费”并没有法律依据就无法获得法律适用,因而没必要前去收集什么证据来证明其“违反规定”。
与此同时,索取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公序良俗的,法律仅对合法合规债务关系受法律维护。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讲,要不是同居生活期内的共同财产、或是合法合规赠与关系、负债债权关系等,在分手之后索取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与有配偶者同居生活,影响别人家中,然后索取分手费的,根本不可能获得法律的维护。
3、索取“青春损失费”依然没有法律依据此外,法律上都不存在什么“青春损失费”,因此同居生活一方向另一方认为“青春损失费”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维护。虽然也有很有可能在爱情存续期限读过借条,但实质上不存在借款方,换句话说,借条通常是“名存实亡”的,是无效的。
分手后千万不能要分手费,如果你实在迫不得已或者在诈骗、威逼的方法或是趁人之危的情形下写出付款“青春损失费”借条的,按照我人民法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威逼的方法或是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做出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是能够变更或者撤销的。到法院起诉也无法得到适用。